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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2016-03-20  

一、为了防止化学危险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障实验教学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化学危险品包括范围:

1、闪点在450°C及450°C以下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丁醇等)。

2、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如: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3、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氧气等)。

4、易燃药品以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

5、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6、剧毒药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7、放射性药品(如:铀、钴60等)。

三、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1、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且配备使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2、化学危险品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3、化学危险品进出库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帐目登记工作,经常清点。每年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4、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存放在阴凉处,且需注意通风;遇水燃烧、怕晒、怕冻的化学危险品,不许在露天、低温和高温处存放。

5、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毒品必须在毒品柜中存放。仓库钥匙实行双人保管制,毒品柜钥匙由设备科负责人保管。

四、化学危险品的发放与使用:

1、各实验室领取化学药品应根据需要领取最少量,领取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到实验设备科办理手续。

2、各实验室领取剧毒品时必须详细写明用量及用途,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系(院)主任批准,并指定两名专人负责领用。用后多余的剧毒品,应由两名专人负责及时交回危险品库,不得任意转让处理。

3、学生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师生在使用剧毒品时,应详细记录使用数量,实验要在良好的通风条件下进行。实验结束后的废液、残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应根据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五、实验室应该遵守下列制度:

1、各种化学药品均要粘贴标签,注明名称、性质、使用注意事项等。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严禁接触明火。

3、电炉、煤油炉、喷灯、酒精灯的使用,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时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4、进行油浴、蒸馏操作时,应当严格控制温度;不得超过蒸馏物及油浴的着火点。进行水浴蒸馏时,必须保持相应的水量。

5、气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六、凡提运、领用、保管化学危险品时,有关人员要事先了解性能、熟悉标志含义、知晓注意事项,掌握急救要领,穿戴防护用品并携带必要的工具。

七、经常组织采购员、管理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使用、运输、贮存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确保安全。

附:剧毒品目录

氰化物 砷化物 氯化物 磷化锌 磷化铝

氰 酸 晒 黑 晒 粉 巴 豆 醋酸铍

氯锇酸铵 醋酸苯汞 苯巴氰醇 四局基铝 马前子碱 汞及其他合物 

铊及其他合物 亚硫酸糊剂 灭散白蚊酸酚 有机剧毒锡类 硫酸二甲酯

四羟基镍及其它化合物 醋酸铊及其它有机铊盐

对硫磷及其它有机磷剧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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