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是衡量一所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条件、科研开发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体制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院长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工作是:建立与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主管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实验教学经费;主管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主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质,并负责实验室环境、安全及劳动保护。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四类。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实行教务处和院部双重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教务处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及财务)、经费、设备和实验用房管理,院部负责实验室日常业务(教学、科研、制度建设、学科建设、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安全等)管理。
第七条 各院部要有一位副主任(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实验秘书一人,负责日常实验教学的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各自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院部提出人选,上报学校审定后,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十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实训方法,积极开展实验实训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实训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有条件的院部,要对学生全开放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实训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20万元以上。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150平方米以上。
5、有高级职称(专业实验室可为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6、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不具备以上条件时,如教学或科研需要,报经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可建立临时实验室,待具备条件时再正式列入建制实验室序列。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七条 各院部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由院部提出申请,撰写《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论证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并给予投资。筹建期满,学校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消,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报教务处备案。撤消实验室,须经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批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前,必须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撰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日常教学、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教务处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各专业实验室年经费按学科性质和实验人时数进行核算,切块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现数据计算机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实验室的仪器、药品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准抽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用房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院部不得自行变更实验室用房的用途。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确需进行调整的,须先报图书实验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各实验室要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制度,并且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
第二十五条 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报图书实验管理部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要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和各院部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组织、见效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足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