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填报单位、财务处、教务处各保留一份。
报损仪器设备要经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统一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下帐手续和回收。
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教务处设专人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或私拿。
三、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实验室不得自行将其拆毁和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实验室因工作原因,需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教务处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四、对报废物资器材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五、对中小学和友邻单位要求支持的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应统一由教务处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处理。
六、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收入交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